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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442 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交[2012]111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515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完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法等两项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

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车辆,按实际行驶的路径,计算并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二、完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法

(一)明确客车车辆通行费计费组成

1.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X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的通行费。

2.车次费、车公里费率、隧道(桥梁)叠加费标准不变。

(二)完善计费单位及尾数取舍

1.5元为单位计费。

2.2.5元(含)以下归02.5元~7.5元(含)归为5元;7.5元以上进为10元。

(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收费费率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29号)执行。尾数取舍按上述(二)执行。

(四)杭州湾跨海大桥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杭州湾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函》(浙交函[2011]462号)执行,舟山跨海大桥、温州大桥等按现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沪杭甬高速公路一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仍为0.45/车公里。

三、工作要求

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两项调整,是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公平、合理、规范的收费体系。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和指示,各市人民政府务必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两项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两项调整“要做到平稳实施”的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交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狠抓落实,确保两项调整工作按照省部署统一实施,大力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二)制订预案,平稳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保持两项调整平稳实施的应急预案,特别是要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万无一失。各市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认真做好两项调整实施的各项工作。尤其是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相应更改和两项调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具体到位。在两项调整实施初期,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在收费站现场增配管理力量,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三)广泛宣传,确保稳定。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两项调整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布两项调整的主要内容、政策要点,使社会各界和广大车主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集中一段时间做好现场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收费站现场要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

(四)总结完善,不断提高。两项调整工作实施以后,各地要紧密跟踪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理出问题,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实行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暂行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41

附件

浙江省高速公路实行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网运行服务水平,按照通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按实际行驶路径收取通行费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至驶离之间通行经过的路线,为车辆实际行驶路径。对在全省高速公路网中通行的车辆,原则上按照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行驶路径的收费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全省高速公路对于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暂按其可能通行的最短路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并给予规定的通行费优惠。

二、路径标识和确定

(一)复合通行卡作为高速公路一般的通行凭证,具备记录车辆路径标识信息的功能。每次使用时,以卡内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实际行驶路径。

(二)对于系统误差、交通管制等非车辆用户人为因素导致复合通行卡内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确定路径行为的,以其可能通行的最短路径,为计收车辆通行费的行驶路径。

(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可向车辆发放纸质缴费凭证作为通行凭证。出口时,以其可能通行的最短路径,为计收通行费的行驶路径。

三、运行管理

(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路段收费、通信、监控等系统维护,加强路侧标识站运行监测,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操作管理。要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服务。

(三)各高速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复合通行卡的流转使用管理,防范和减少流失。要加强收费站、服务区、隧道等广场区域的现场通行管理,避免因车辆违章行驶造成复合通行卡内路径信息的混乱。

(四)车辆用户通过出口收费车道不能提供有效的通行卡(券)等凭证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人为屏蔽、伪造复合通行卡内路径标识信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对伪造通行凭证的车辆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高速公路违章掉头导致无法确定行驶路径的车辆,可按照对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车辆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通过违法手段来意偷逃通行费的车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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