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换卡逃费现象的分析 |
发布日期:2007-06-13 |
来源: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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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换卡逃费现象的分析
随着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大,行车里程的增加,到2006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达到2382公里,并且全部实行联网收费,单车通行费数额最高可达到千元。一些车主、运输公司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偷逃通行费。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对联网收费后普遍出现的换卡偷逃通行费现象进行了归纳、总结,供大家探讨。 一、换卡逃费手段剖析 换卡逃费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偷逃通行费中手段比较隐蔽、通行费流失较为严重的一种,而且该现象随着路网的扩大呈不断上升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经初步估算,全省因换卡逃费导致通行费流失每年可达数千万元之多。更令人震惊的是,目前通过换卡偷逃通行费已呈网络化、专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换卡团伙主要是部分专业的货物托运公司,他们利用其在高速公路沿线各城市的托运点,互相联络,进行有组织的换卡,也有以换卡为职业的社会闲杂人员。换卡场所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隧道的广场区,也有在主线上利用车辆对驶的机会进行换卡。换卡的方法越来越多,换卡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常见的换卡方式: (1)交换通行卡,是最原始的换卡形式,即甲车与乙车分别从高速两端相向行驶,途中交换通行卡后,再到对方入口邻近的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两车均省下了一笔可观的通行费。 (2)倒卖通行卡,也是最近常用的逃费手段,即货车入口领卡后将卡倒卖,行至较远路程时出站称卡丢,赔偿卡工本费二十元,通行费以全额补足后与实际通行费相差无几,他的同伙则有可能省下近千元的通行费。 (3)藏匿通行卡,也可称“合理逃费”,即货车司机在行车走完第一趟路程后,出收费站时谎称丢卡,赔偿卡工本费后缴纳通行费,当返程时到首次入口邻近的另一收费站示卡缴费,以此偷逃了近一半的通行费。 (4)多次交换卡,此类换卡实则是由以上三种换卡方式的相互交错结合。举例:货车司机入口领卡将卡倒卖,出口时则购买一张离出口邻近的通行卡,以此偷逃通行费。 以上几种换卡手段,就其根本性质分析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纯粹意义上的换卡,既手里所持的卡并非换卡者入口领取的,他入口领取的卡在哪里出口则未可知;另一种则是倒卡后的无卡,无论换卡者是将卡先卖掉再出口还是先出口再卖,或者是藏着自己用,反正通行卡不在缴费时出示,表现的就是无卡。二者相较之下,换卡者常常表现为超时、车牌或车型不符,来车方向与卡内信息不一致; 而倒卡者在缴费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手里不持卡,但能出具各类真实票据。 换卡配合使用的手段 所有跑过高速的人都知晓高速公路收费车道是安装了监控设施的,惯于换卡的司机则更不必说。他们为了隐蔽行踪,常常逃避监控设施对车辆的抓拍,干扰收费人员对车牌的识别。一般以涂抹车牌、不悬挂车牌或者将车牌置于车窗内为主,也有的以“克隆车”、“套牌车”行驶上路,大摇大摆地进行换卡逃费活动。 换卡车一般是由于系统超时报警而被发现的,之后换卡者均会出示各类修车单据、车辆通行费票据等,以此证明自身“清白无辜”。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是很容易取得这类单据的,更何况是有备而来的换卡车。此种手段也使得超时理由变得扑朔迷离。 二、高速公路换卡逃费现象原因剖析 一方面,从主观上是换卡者觉得有利可图。 一次换卡就可省下几百元,是个相当不错的“生意”。因此在高额缴费的刺激与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有些法律意识不强、缴费意识淡薄的司机认为通行费“能省则省,能逃则逃”, 或者干脆认为“老板给的买路费,省下来便是自己的”。所以越来越多的驾驶员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从客观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针对换卡逃费管理存在疏漏。 1、入口车辆车牌输入后三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浙江省现有防止换卡做法是由入口收费员在IC卡内输入车牌后三位,出口收费员将卡内车牌与实际车辆进行对比,若一致则正常收费放行,否则由班长裁定是否为换卡车辆。事实证明这一方案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于缺乏监督,入口输牌与出口核对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误输率一直不低,甚至可以对不挂车牌的货车不输车牌。而在出口,未有超时报警的车辆很难引起收费员警觉,另外作弊车辆还可以变换车牌,又可以“克隆”上路,仅凭车牌后三位,很难起到防范的目的。 2、特殊车辆收费程序为换卡逃费打开了“后门”。此项规定虽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尊重了客观事实,但是却被意欲换卡的车辆钻了漏洞。如:无通行卡的违规车辆,经查询入口收费站确认后计收通行费,查询不到的(收费系统故障除外),按距离本站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20元/每卡标准赔偿通行卡费。而如果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该车确切入口的,按该入口计费。所以一些换卡车无卡出口时会主动提供给你各种凭证。 3、对换卡车的处理一直模糊不清,不够规范。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各所收费员对查到的换卡车处理不统一,有的交给交警,有的交给路政,也有的管理所自行处理。就是严格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52条最高可罚款2000元,这对三类以上车一次换卡就可偷逃近千元来说根本是小意思,起不了威慑作用。 4、收费系统缺乏防范能力。换卡车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却未被发觉,众多原因之一便是系统对其防范能力的薄弱。比如,当换卡者持车牌不一致的通行卡出口,系统不会报警提示,更谈不上调用该卡所对应的入口图片信息进行核对。另外已经记录了车牌与违规情况的黑名单库,也不能主动筛选其是否有违规换卡的历史。这些看起来能通过电脑程序来辅助的工作,全要凭收费员去完成。因此,对换卡车的识别和处理,收费员有相当的自由度和主观性,在保证车道快速畅通的同时,许多细节很容易被忽略。这就需要一个完备的系统配置来完成此项工作。
(叶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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